嘉兴律师作为辩护人,当然有刑事辩护权,但是刑事辩护权是一系列权利的合称,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仍有必要进行梳理。
1.受案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接受委托的权利。
这个权利是嘉兴律师作为辩护人取得其他权利的前提,即没有受案权,其他权利不可能产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从委托开始。
2.会见通信权,是指嘉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信和见面的权利。
会见和通信看起来似乎是两项权利,但二者都是与当事人沟通的重要方式,可以视为一项权利。我国《刑诉法》规定,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外,其他案件,律师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就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
3.知情权,就是律师有权了解案情,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阅案卷材料,只有通过会见等方式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知情权对于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4.阅卷权,是指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的权利。
尽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了解案情,但是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处了解的案情并不全面、准确,不可能为刑事辩护提供全面完整的事实根据,而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包括了案件证据和手续,是定案的根据,所以阅卷权同样是很重要的权利。
5.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自行调取收集及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收集的权利。
法律赋予嘉兴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律师只需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提出意见即可。但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有选择性,可能故意遗漏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弄虚作假,甚至违法取证。所以,律师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影响有时是颠覆性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6.申请权,就是律师有请求司法机关为或者不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申请会见、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7.发表或提出意见权,是指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的权利。
例如: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可以提出不予逮捕等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提出不予起诉等意见;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等发表辩护意见等。
嘉兴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要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材料,律师如果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刑事辩护就无从谈起。
8.申诉控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在其行使权利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嘉兴律师的申诉控告权是律师权利受阻时的一种救济性权利,也是律师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内容。
作为嘉兴律师,只有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才会去行使权利,才会在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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