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内部成员盗窃,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如:小明是A食品有限公司的装卸人员,有一天深夜,小明看到公司仓库门没有上锁,遂心生贪念,将仓库内价值2.6万元的速冻鸡肉食品90箱偷偷运走,随后将卖得的赃款据为己有。
律师分析:小明只是公司的装卸人员,窃取公司财物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而构成盗窃罪。如果小明是存储该鸡肉仓库的管理人员,利用管理仓库内货物的职务便利盗走鸡肉,则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如果仅利用熟悉环境、容易接近作案目标、单纯装卸财物等,一般认为只是利用了工作上的方便,不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二: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哪个更严重?
浙江省对于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是3000元。若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60000元,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可以并处罚金。
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在定罪量刑上都轻于盗窃罪。
问题三:现阶段企业内偷窃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1、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深入,信息化的运用,实践中企业内偷窃行为往往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的特点。在企业的大环境中,原职务的从属性对判断犯罪团伙成员的主从犯是非常重要的。犯罪团伙通常是在已有的职务框架上组建的,职务原有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从属的关系是一直延伸至犯罪团伙建立后的主从犯关系中的,各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工、所起的作用、分赃与原企业员工职务上下层级、结构往往无太大区别。
2、实践中区分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往往以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为关键。“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手”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是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权或者处置本单位财物的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便利将单位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马上又要转递给他人”。因此,在团伙化犯罪中,可能存在部分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另一部分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3、实践中,企业内偷窃团伙往往还存在与外部人员勾结作案的情形。对外部人员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实施,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或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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