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套路贷”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03-27 13:28

       近年来,非法放贷类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随着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行动,全国各地对于非法放贷类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套路贷”一词不断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问题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例如:金某和王某纠集多人开设了一个“零用贷”公司,通过微信搜索、广告宣传、中介介绍等手段吸引客户前来借款。放款时以“中介费”、“家访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取部分钱款,使借款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并且要求客户签订包含借款金额本息和各种服务费的高额借条。当客户逾期未还款时,金某便组织催收人员上门,采取泼油漆、在墙上写字、恐吓威胁家人等手段催收。

       上述的金某和王某就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

问题二:“套路贷”仅仅是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已吗?

       显然不是,“套路贷”是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此外,实施“套路贷”的人员往往呈现组织化、团伙化特征。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问题三:认定“套路贷”犯罪对于嫌疑人的后果有哪些?

       1、“套路贷”犯罪中,一般除会被判定构成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嫌疑人在数罪并罚下,量刑较高。“套路贷”犯罪中的主犯被判以十年以上刑期是十分普遍的情况。

       2、“套路贷”犯罪可能会“涉黑恶”,而一旦判决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则现有政策对于嫌疑人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等需要从严把控。

       3、“套路贷”诈骗犯罪中,“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放贷的本金则视为犯罪工具,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嫌疑人一旦实施相关犯罪,一定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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