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五十七岁的罗某是一家化工厂的老员工,已经在该厂任职十八年。罗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到期。到期后,该厂认为罗某已经五十多了,工作能力下滑严重,所以该厂怎么也不愿意再与罗某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单位在2018年3月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罗某认为该厂的老员工,已经在这里工作了十八年之久,且马上要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在化工厂不愿意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是卸磨杀驴的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该厂是否有权终止与罗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均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对于老职工做出了相应的保护。本案中,由于罗某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八年,而且他现在已经五十七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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