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DDoS。
发布时间:2022-11-10 15:16

案件事实:

       赵某伙同王某等人搭建G网站平台,王某负责招募代理销售卡密,赵某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并指使郑某修复网站漏洞。该网站平台通过DDoS攻击的形式攻击过大量网站,造成网站经营者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一网站于2021年1月17日受到攻击后,造成累计5个小时以上注册用户无法访问的后果。

       公诉机关对赵某提出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审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律师点评:

       目前随着科技发展,计算机领域犯罪率日益提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计算机领域的关联犯罪。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一般会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上述操作,而是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一般会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一般会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所主办刑事案件的王坚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在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5年有期徒刑实刑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从证据、事实、罪名等多角度分析案件,准确把握案件走向,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5年。成功从监禁刑辩护成为非监禁刑,既达到了司法惩治犯罪,教育罪犯的目的,又通过刑事辩护减轻罪犯的量刑,实现了相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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