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天,小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小李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仅车辆受损。事故后,小李的车辆送去维修,后小李以车辆维修导致10天不能进行正常运营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交易明细及流水等证据,要求小张赔偿停运损失5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本人,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最终酌定小张赔偿小李停运损失2800元。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知能够主张停运损失的对象仅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又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按照规定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通过考试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就可以被认定为营运车辆。由此,符合前述条件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赔偿可以得到支持。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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