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7 12:24

案件事实:

       范某与某商务酒店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于酒店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性服务员,不得在合同期限内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还依照酒店规定,向酒店缴纳了3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期间,范某意外怀孕,不久便和男友结婚。酒店得知情况后,以范某违反合同上述条款为由作出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范某缴纳的抵押金。

争议焦点:

       某商务酒店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商务酒店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律师意见:

       某商务酒店不能单方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商务酒店与范某约定的不得结婚的条款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某商务酒店还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该酒店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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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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