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电气产品制造厂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专用公交车,该厂职工叶某购买自用小轿车后,就不再乘坐该厂专用公交车上下班,而是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某日,叶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苏某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臀部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叶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苏某负主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叶某要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叶某受伤是在下班之后,并不在工作时间内,且自行驾车回家,并没有乘坐专用公交车,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叶某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
律师意见:
叶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叶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厂方的理由不成立。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ZHE JIANG HENSE LAW FIRM
嘉兴市秀洲大道939号瀚丰大厦19层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573-828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