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医药原料厂与钱某签订了期限六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出资十五万供钱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原料加工技术。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钱某不得离开本企业,如若违约,钱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后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钱某,与钱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钱某擅自离厂,而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此种原料加工技术,无法生产产品,造成该厂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该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钱某及某中外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钱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该医药原料厂的请求是否合理?某中外合资企业是否要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某医药原料厂与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钱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钱某时,未查证钱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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