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防范套路贷,莫要参加黑社会!
发布时间:2022-08-12 16:10

案件事实:

       郑某以地域、乡情为纽带,结识、拉拢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替人出头平事,逐渐树立威望。在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郑某等人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并逐步稳固,势力不断发展壮大,形成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陈某作为该组织的一员,参与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收取砍头息、家访费、GPS 安装费、押金等费用的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通过上门滋扰、言语威胁、强拿抵押品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借款担保人索要借条上标明的借款及利息,从被害人处勒索财物,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殴打,以及对部分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其行为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

律师意见:

       王坚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通过分析该案的各类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将涉及陈某的被错误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辨认错误所致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甄别后予以剔除,以及对陈某参与的部分实际较轻而指控较重的犯罪事实也作了从轻或从无辩护。从结果看,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指控陈某的涉嫌30多起犯罪行为,成功缩减到法院判决认定的10多起犯罪行为,为陈某减轻了刑罚,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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