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能以生产经营为由,未经职工同意加班加点?
发布时间:2022-08-03 09:22

案件事实:

       某公司从事科技布加工业务。该公司在2010年接到来自加拿大的科技布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布料加工10万段成布,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紧缺,难以准时完工,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在3个月内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足额支付加班费。”女职工叶某在第一个月按公司要求加班加点,但由于叶某身体薄弱,连续加班后身体出现健康问题。于是提出能否一周少加班几日,以便恢复一下身体。经理不同意,叶某无可奈何,为了身体健康,第二天上完班后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叶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某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此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意见:

       某公司决定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同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公司是为了完成订单而加班加点,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该公司决定每日加班4小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以拒绝加班加点为由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正当理由,公司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因而该解除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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