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严重失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7-29 16:20

案件事实:

       费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费某在某一天工作期间擅离岗位,致使公司一台缝纫机发生严重故障,且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后公司在事先未通知费某的情况下,以费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费某的劳动合同。费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费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太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费某工作时间脱岗严重失职,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律师意见:

       公司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费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缝纫机发生故障后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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