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大修改亮点,彰显了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其中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更是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对于肖像权的侵犯?又应该如何注意避免对他人肖像的侵权?
案件事实:
小郑与其妻子小张在好美丽照相馆拍摄了一组照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及后续服务过程中,小郑均未同意拍摄作品可以供照相馆作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该照相馆在其经营所用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广告时,使用小郑与其妻子的照片宣传业务。小郑认为照相馆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照相馆未经小郑及其妻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小郑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利用网络对小郑及其妻子的肖像权的侵害。案涉照片属于小郑及其妻子的亲密照,照相馆亦侵害小郑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令照相馆向小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呈现肖像的载体多种多样,通过摄影、雕塑、绘画等形式均可以表达出特定自然人可识别的外部形象,如果未经许可,即可能会造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肖像等,亦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信息。
同时,本案裁判时适用《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从这一规定来看,不论侵权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可能构成侵权。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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