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一、协议离婚。
离婚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需双方先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过后,第二个三十日内再去办理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需签订离婚协议,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与探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各方面进行约定。故在目前离婚冷静期三十日的规定下,协议离婚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情,且任何一方届时不愿前去,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起诉离婚。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即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法院审理后,如能达成调解的,则出具《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不成的,则作出《民事判决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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