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A公司为生产防护服需要,对外采购水刺无纺布+TPU面料。2020年4月8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商洽400万米水刺无纺布+TPU面料事宜,最后确定面料单价为每米6.5元,收货地址为A公司住所地。
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9日,B公司共向A公司交付面料2208733米,合计价值14356764.5元。A公司仅支付货款7100000元,余款7256764.5元经B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支付。B公司遂委托张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一、A公司立即支付B公司货款7256764.5元;二、立即解除B公司与A公司的定作合同,由A公司赔偿B公司布料差价损失2752000元。被告收到传票后,随即反诉要求一、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6711939.94元;二、A公司退回价值为1361100元的水刺无纺布+TPU的面料。
案件结果:
本案由于案情复杂,法院经二次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本案案涉金额较大,对账繁琐,水刺无纺布+TPU面料及其加工业务较为专业,张林燕律师不断核对金额,搜集赔偿证据,查询相关布料国家、行业标准,最终取得当事人的满意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A公司与B公司的水刺无纺布+TPU面料买卖合同关系自2021
年4月15日解除;
二、A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5223531.6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A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提醒:
1、合同不局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2、特殊行情下,亦需注意留存采购凭证,方便维权时作为损失计算依据;3、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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