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朱某毕业于某知名法学院,现为某建筑公司法务,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未经朱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朱某的工作岗位,安排朱某从事业务员工作。朱某认为自已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务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有权以工作需要变更员工岗位?员工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享有选择权?
律师意见:
公司的做法系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调整。如果该公司想要变更朱某的岗位,双方应协商,未协商即变更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未与劳动者协商是不享有变更岗位的权利。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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