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公司公开招聘业务员,条件为:大专以上,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2000元。某为女性学历大专,从网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笔试和面试均通过。但一直未收到该公司的上班通知,并从网上得知其他通过考试的人员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争议焦点:
单位提高录用女性员工的条件是否违法?侵犯了女性员工的什么权利?
律师提醒: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 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对该公司的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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