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确定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事项,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了旅游费用。后于某某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并作为授权代表签字予以确认。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张某某发送盖有其合同专用章的电子合同,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称款项均已交付公司,但公司目前不同意向其退款。20位老人遂以旅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于某某等人需向张某某主张返还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并多次协助修改合同,后于某某均收到旅行社确认的电子合同,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故判决旅行社向于某某等人返还上述费用。
律师提醒:
1、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旅游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旅客申请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于法于理有据。
2、合同签订时,应当保存好合同的原件。合同款项交付的时候,应当保存好发票和电子票据以及其他相关能证明合同发生的证据。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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