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8年8月,张某至重庆市酉阳县经营橡塑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同年10月8日,张某因资金短缺向好友吴某说明情况,并希望由其出资15万元,渡过难关。吴某后转账15万元给张某并签订借条一张予以确认,约定月利率为1.5%,每季度末归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届满后归还本金。2019年2月,吴某深入了解张某业务后,与其磋商合伙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张某出资60万元,占股60%,由吴某出资40万,占股40%,未明确约定出资期限,后吴某转账给张某25万元。双方合伙后,吴某负责记账和管理工作,但未对合伙的财产和生产资料进行统计、未建立相关财会账目,张某掌控合伙款项及业务事宜。后因经营状况恶劣,吴某于2019年5月向张某提出退货,并要求返还出资款25万元,但其仍在继续负责记账工作。2019年7月,吴某再次提出退伙事宜,但张某未同意,且将合伙财产变卖,并告知处置金额为14余万元。吴某认为张某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出资款25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1、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转账款项性质的确认应综合考虑转账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劳动、盈余分配等因素。
2、合伙实际上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双方之间具有合伙意愿,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必须合伙协议前置: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合伙开始时间、合伙解除情形、违约责任等事项,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3、因合伙的特殊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遇到合伙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ZHE JIANG HENSE LAW FIRM
嘉兴市秀洲大道939号瀚丰大厦19层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573-828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