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某日夜,犯罪嫌疑人马某因家庭感情纠纷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甘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回家中继续殴打,并向被害人强行索要5000元,被害人甘某给付钱财后,马某遂让被害人甘某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马某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决定对马某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浙江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王坚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马某与被害人甘某之间纠纷事出有因,马某与其妻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事实上已依照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结为夫妻,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而甘某干扰了马某的家庭生活。在辩护过程中,王坚律师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两手准备,一方面积极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与赔偿,另一方面向公诉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作不起诉处理,使马某避免了牢狱之灾。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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