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因履行单位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2-05-08 20:36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也在各类诉讼中占据高份额。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又该向谁主张责任?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赵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星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与同向驾驶三轮车的俞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所沈晨伟律师接受俞某的委托后,告知俞某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经过沈律师前往交警大队调查后发现,赵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系方某,赵某系受方某雇佣,赵某可能系劳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沈律师将方某和赵某均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向方某为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某支公司主张相关的保险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伟律师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申请人民调解,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俞某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9万余元,方某一次性赔偿俞某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千元。

律师提醒:

当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应该如何确定被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般建议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驾驶员系个人劳务行为时,侵权赔偿责任谁来承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方某雇佣了赵某,驾驶人赵某的赔偿责任则由方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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